为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化、 精准化水平,着力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推动和激励全区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担当有为、创优争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评定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对全区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在编在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各事 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照研究,综合评定为基本合 格、不合格结果档次情形。区管领导干部的考核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运用行为锚定法,日常做好关键行为和事件记录(附件1)。 充分结合聘期考核结果,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维 度,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既严格对照考核规定所列 相应档次评定情形,又注重吸收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客观 公正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实际表现情况予以评价,教育引 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断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升创造条件。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基本合格”或“不合 格”档次情形对照并结合《有关评价要素一览表》(附件2)深入研判: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较差,自律意识不强,存在影响机关(单位)履职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能力弱,不能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
(三)工作主动性及责任心不足,需领导多次催促提醒才能勉强完成任务的,或经常出现责任差错的;
(四)工作纪律性较差,不认真执行单位考勤办法或者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组织纪律性较差,不服从组织领导管理的;
(六)团结协作意识不强,在团队面临重大或紧急任务时冷眼旁观的;
(七)遇到急难险重、风险较高的工作挑三拣四、讨价还价,甚至以各种理由推脱的;
(八)工作时间不认真、不尽心,利用工作时间炒股、打游戏、追剧、网购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服务群众态度较差,被群众投诉2 次以上的,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十)单位年度考核综合测评最后一名的;
(十一)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认为其他需要纳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进一步研判情形的。
三、 基本情形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 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 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 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 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6、其他符合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情形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2、 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4、 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 其他符合确定为“不合格”档次情形的。
四、评定程序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确定
“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事业单位结合关键行为和事件记录汇报符合11项情形的有关人员年度情况,并提出相应档次评定建议;
(二)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相应考核档次;
(三)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
(四)考核结果通过“江苏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报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做好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人员的复核、申诉相关工作。
五、 结果运用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2、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3、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4、 减半享受绩效考核奖;
5、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6、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2、 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3、 不享受绩效考核奖;
4、 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5、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6、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等处分的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或撤职且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六、有关要求
( 一 )严肃考核评定。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对符合相应 情形的要动真碰硬、实事求是予以结果评定。对照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事项完成情况,未完成相应任务的主要责任单位,应评定出至少1名“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夯实教育管理。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 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 对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要根据不同情形,引导其深入查找原因,帮助制定整改措施。 确已整改到位的,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方面不受原考核档次影响。
( 三 )强化责任监督。 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 大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将按照不低于事业单位总 数20%的比例,对各事业单位考核工作进行核查了解,对内部 管理不严格又不认真按照本办法执行评定档次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附件:1、关键行为和事件记录表;
2、 有关评价要素一览表。